關於室內空氣品質的網站

Posted on 下午4:34 In:
1. 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http://www.indoorair.org.tw/
2.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協會:http://www.iaqa.org.tw/


晶片檢測空氣 病菌就現形

Posted on 中午12:06 In:
中時電子報  林倖妃/台北報導

居家、辦公室空氣品質差,可能是真菌搗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研發新生物晶片,可以一次檢驗出十種空氣中的致病真菌,檢驗時間從原本的一個月縮短為二到八天,成本只要二百元,讓室內有害空氣病菌無所遁形。

環保署強調,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就會運用該技術檢測國小和幼兒園的空氣品質。

環保署和成大醫學技術研究所合作研發出生物測試晶片,除檢測美國工業衛生協會建議室內空氣不應檢出的雜色麴菌、煙色麴菌、黃麴菌、葡萄穗黴菌等危害真菌外,另有六種常見易引發兒童過敏的真菌都可以一目了然。

環檢所所長王碧表示,過去傳統檢測必須採樣後,培養卅天左右讓細菌大量繁殖再鑑定,新的晶片檢測技術不需要等待細菌繁殖,只要採樣後培養,細菌需時一天、真菌七天,並從致病真菌萃取複製DNA,與晶片探針進行雜合反應檢測,時間大幅縮短為二到八天。

王碧說,未來預料可提升到在一到兩天內就有結果,目前每個晶片成本約二百元,不排除申請專利並和廠商合作量產,並將以學校和醫院優先適用。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驗所

想知道你的辦公室、居家空氣品質夠不夠健康?現在有新利器!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成功研發新生物晶片,可以一次同時檢測出黃麴菌等10種空氣中的致病真菌,創新技術更大幅縮短檢驗時間,由原本的1個月縮短至數天內,讓室內有害空氣病菌無所遁形。

環保署表示,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正式立法通過後,將立即應用這項技術,為國小教室及幼兒園的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服務。

環保署與成大醫技所合作研發的這項生物測試晶片,可以一次檢測出10種空氣中的致病真菌,其中包括美國工業衛生協會(AIHA)建議室內空氣不得檢出的雜色麴菌(Aspergillus versicolor)、煙色麴菌(Aspergillus fumigatus)、黃麴菌(Aspergillus flavus)及葡萄穗黴菌(Stachybotrys chartarum)等4種危害真菌。

環保署表示,每人每天約有9成以上的時間都在室內活動,一旦室內空氣品質不良,影響健康甚鉅,尤其台灣氣候溫暖潮濕,極適合微生物生長,當戶外氣流擾動時,空氣中的真菌孢子可能被會被吹進室內,滋生於通風或空調系統中,增加人體感染的風險。

有了快速的檢測生物晶片則可以大幅降低健康風險,環保署解釋,這項新生物晶片是將10株致病真菌的單股DNA寡核苷酸探針,成功地植種在晶片上,然後應用DNA序列的配對特性,藉以檢測菌種獨特的基因片段,由於晶片上可置放多種探針,每種探針都可測出特定的菌種,因此可於短時間內,一次偵測出不同的菌類。

環保署強調,未來將持續針對空氣中致病性真菌及特定有害細菌,分別研發不同的生物快速測試晶片。


房屋潛藏毒素 腎病率增18倍

Posted on 上午11:49 In:
中時電子報  張翠芬/台北報導  2008.04.14.

房市景氣升溫,許多人積極選屋,但是,你的房子「健康」嗎?醫界發現,過去在腎臟疾病中極為罕見的腎絲球硬化症,廿年來罹病率成長十八倍,室內環境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正是造成局部性腎絲球硬化症大幅成長的最大元凶。

新光醫院腎臟科醫師江守山表示,他曾接觸過一名年輕患者,剛結婚就因雙腳水腫、體重增加十公斤到醫院求診,經尿液、抽血及腎臟切片後,證實他得了局部性腎絲球硬化症。雖然使用包括類固醇及細胞毒性藥物等強烈藥劑治療,腎功能仍急速衰退,瀕臨洗腎。

有毒裝潢建材 最大致病源頭

江守山追查發現,這位患者因為即將結婚而裝潢新房,進住後隔沒多久就發病。他認為,新房子裡的有毒裝潢材料正是致病「殺手」!

江守山說,廿年前,局部性腎絲球硬化症相當罕見,腎絲球腎炎中僅約二.八%由其引起。但短短廿年間,全球病歷報告已成長至二○.二%,目前在美國是腎炎引發尿毒症的主要禍首。台灣情況更嚴重,臨床病理報告顯示,腎絲球腎炎中,高達五○%是腎絲球硬化症引起,廿年內足足成長十八倍。

江守山說,國外醫學研究證實,環境中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簡稱TVOC),正是造成局部性腎絲球硬化症的元凶,包括具致癌性的甲醛、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都有關。

未中毒而輕忽 腎功能已受損

江守山憂心說,近數十年來,民眾大量使用含各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的合板、黏著劑、油漆、地毯、塑膠窗簾、壁紙等裝潢住家,室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越來越多,導致人體大量暴露。

長庚大學腎臟科林杰樑教授表示,近年腎臟病患增加,環境毒素確實扮演極重要角色,例如,暴露在有機溶濟、重金屬鉛、汞環境中,都有害肝、腎功能。但每個人的體質各異,對毒物耐受度不同,很多民眾暴露量未達中毒標準而未注意,但腎臟功能已開始受損。

黴菌、水質好壞 也影響健康

他曾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上發表一篇報告,民眾暴露在鉛環境中,不論是自來水管中的鉛或油漆掉下來的鉛,數值未達中毒標準,但腎臟功能急速惡化,尿毒指數增加五、六倍;若離開鉛暴露環境,情況立即緩解。

江守山表示,除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室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超細懸浮微粒、黴菌,以及水質好壞、房屋結構都可能潛藏健康危機,住屋對健康的影響,民眾實在不能掉以輕心。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中時電子報  記者: 林倖妃/台北報導 2007/10/09

大樓辦公室悶得人心慌意亂、頭昏眼花?小心,有可能得到病態大樓症候群!因應現代人待在室內時間愈來愈長,環保署研擬新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若大樓內空氣品質不佳經檢測確認,需貼標示供往來者辨識,限期仍未改善者最高可處十萬元。

研議中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對象不限於建築物,而是納入所有密閉空間,從大樓建築到巴士、飛機等交通工具,並採逐步公告限制,首批適用對象以弱勢族群最常出入的場所為主,如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和學校等。

剛完工或整修完成的建築會傳出難聞氣味;有的辦公大樓因空氣不流通,待在室內太久讓人頭暈腦脹;百貨公司週年慶常常擠得人透不過氣,禍首全都是室內空氣品質太糟糕。長期會引發「病態大樓症候群」,出現神經毒性症狀,如眼、鼻、喉頭感到刺激、氣喘發作等。

環保署在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公佈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訂出十項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溫度、真菌、細菌等都有標準可供依循。

但建議值沒有強制性,環保署長陳重信要求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立法,一旦立法通過,台灣將繼韓國後,成為全世界第二個針對室內空氣品質立法管制的國家。

根據研擬的《室內空氣品質法》,相關部會都應修訂或執行涉及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事務,如內政部主導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室內管理和裝修建材管理等,經濟部是訂定如油漆或塗料等裝修材料,及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國家標準,衛生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性病源菌,交通部則是大眾運輸工具通風設施等。

環保署是稽查管制,只要經公告管制的建築類別,經人檢舉後,檢測發現室內空氣品質超過標準,該棟建築物或大樓應在大門口明顯處,張貼諸如「本大樓〈建築〉室內空氣品質不良」標示,告知進出的人須自我警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輔導改善,若複檢仍不合格,則要
依法罰款。

環署透露,草案視違規輕重程度,可處一萬元到十萬元罰款,但此一罰款額度似乎過低,有可能改從五萬元起跳。

百貨周年慶人潮 須管制進場  林倖妃/台北報導

百貨公司周年慶常吸引人潮擠破頭,未來有可能全都要管制!環保署研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並從今年七月開始廣邀業者自主管理,已有八十八家響應,以百貨公司和賣場為主。

環保署建議業者,為維持空氣品質,人數過多就應管制進場。

環保署除正在研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同時從今年七月開始,比照美國和香港推廣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規畫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

香港目前主要針對公共場所,依室內空氣品質評估指標及評估方法,經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後,評定室內空氣品質符合各級標準後頒發合格標章。依濃度標準分級將檢定結果分為「卓越級」及「良好級」。美國二○○○年由學校開始推廣,鼓勵致力提升良好室內空氣品質,提升學生健康的學校,執行獎勵計畫。

國內從七月起的「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以使用中公共場所為推動對象,包括辦公大樓、醫院、商場、電影院及學校等,政府辦公大樓優先試行。

環保署說明,目前已有八十八家業者和部門加入自主管理,各單位須設有專責管理人員,負責室內空品統合管理、聯繫、協調,並具備室內空品基本知識。

動輒出現人潮的百貨公司和賣場,即使尚未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範對象,只要加入自主管理制度,都要注意室內空氣品質,加強空調和通風系統。否則即需管制入場人潮,以給消費者良好購物環境。

有哪些業者加入?環保署說明,由於目前自主管理制度才剛開始,加入的單位都相當低調,擔心一旦曝光就會成為外界「檢驗」目標。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

Posted on 下午2:35 In:

此管理法案於民國97年10月9日經行政院第3113次會議決議通過,於10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總說明:

  每人每天約百分之九十之時間處於室內之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工作品質及效率,使得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受到重視。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室內環境品質,方可保障國民身體健康。
  因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包括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並需地方政府協助落實推動相關管理工作,由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始能克竟其功。爰擬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共四章,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1.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通風換氣、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部會權責,爰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草案第四條)
  2. 本法所稱公告場所,係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室內空氣品質之特殊需求,加以綜合考量後,予以逐批公告之室內場所。(草案第六條)
  3. 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須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依場所類別、使用特性定之,並明定排除之事由。(草案第七條)
  4. 公告場所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草案第八條)
  5. 室內環境與空調之維護管理,影響室內空氣品質甚鉅,公告場所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需有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草案第九條)
  6.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結果應予以公布。(草案第十條)
  7.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草案第十二條) 
  8.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本法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則依本法處以罰鍰,另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本法處以罰鍰。(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9.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十九條)
  10. 規範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內,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草案第二十條)
  11. 明定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為情節重大情形。(草案第二十一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全文請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下載:
環保法規→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立法院審議中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Posted on 中午12:19 In:

  此建議值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生效,但提醒各位:這僅為建議值,不是所謂的限制值(限值),倘若檢測結果超過此建議值,表示該環境的室內空氣品質有改善的空間,並提升我們對室內空氣品質的關注。
  可前往環保署的《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及相關法規查閱。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

一、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值。
二、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 其他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項目建議值單位
二氧化碳(CO2)8小時值第1類600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1000
一氧化碳(CO)8小時值第1類2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9
甲醛 (HCHO)1小時值
0.1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1小時值
3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細菌(Bacteria)最高值第1類500CFU/m3
(菌落數/立方公尺)
第2類1000
真菌(Fungi)最高值
1000CFU/m3
(菌落數/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24小時值第1類60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第2類150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24小時值
100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臭氧(O3)8小時值第1類0.03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0.05
溫度(Temperature)1小時值第1類15至28℃(攝氏)

三、本建議值之各項意義如下:
  • 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 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 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 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本建議值所稱第1類及第2類適用場所如下:
  • 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 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五、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